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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法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晓东、王淑兰与被执行人于艳辉、路贞龙、王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东,王淑兰,于艳辉,路贞龙,王洪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淑兰,女,汉族。被执行人于艳辉,男,汉族。被执行人路贞龙,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洪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东、王淑兰与被执行人于艳辉、路贞龙、王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晓东、王淑兰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甘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文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