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法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晓东、王淑兰与被执行人于艳辉、路贞龙、王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东,王淑兰,于艳辉,路贞龙,王洪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淑兰,女,汉族。被执行人于艳辉,男,汉族。被执行人路贞龙,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洪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东、王淑兰与被执行人于艳辉、路贞龙、王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晓东、王淑兰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甘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文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