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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少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72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无业。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