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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茄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弈文与七台河市公共汽车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弈文,七台河市公共汽车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茄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王弈文,女,XXX年出生,汉族,现住XXX室。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公共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生河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弈文与七台河市公共汽车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2015)茄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执行标的60821.86元。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公共汽车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将案件款全部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弈文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茄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廷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 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