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刑初字第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石某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邳刑初字第021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无业。2014年4月23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德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从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石某为谋取不当利益,以在网上开设淘宝店的方式对外销售淫秽电影种子。通过对石某销售电影种子的QQ邮箱进行远程勘验,共获取视频文件178个。经鉴定其中172个视频系淫秽视频文件。2014年4月21日,邳州市公安局官湖派出所接报警称被告人石某通过网上淘宝店公开销售黄色电影种子,该所民警遂至被告人石某家中查获作案笔记本电脑两台,台式电脑一台。次日,被告人石某到邳州市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远程勘验工作记录、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提取电子证据光盘、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支付宝收支明细、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及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论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石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因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考察,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宜信代理审判员 蒋荣志人民陪审员 王殿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