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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行与唐华兰、唐帼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行,唐华兰,唐帼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行。负责人许广怿,行长。住所地:广西全州县桂黄中路**号。被告唐松成,男,196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全州镇广安路****号。被告唐华兰。被告唐帼羚。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行诉被告唐松成、唐华兰、唐帼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经自觉履行了还款的义务,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唐红旭人民陪审员  李 平人民陪审员  闫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