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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2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高新萍、杨金香与杨金香、杨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萍,杨金香,杨常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784号原告:高新萍。被告:杨金香。被告:杨常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萍与被告杨金香、杨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金香、杨常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杨金香、杨常香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新萍撤回对被告杨金香、杨常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高新萍负担。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艳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