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2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高新萍、杨金香与杨金香、杨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萍,杨金香,杨常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784号原告:高新萍。被告:杨金香。被告:杨常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萍与被告杨金香、杨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金香、杨常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杨金香、杨常香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新萍撤回对被告杨金香、杨常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高新萍负担。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艳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