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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姜少峰与茂名市逢源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少峰,茂名市逢源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663号原告:姜少峰。委托代理人:蒋三国,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车伯朝,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逢源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少峰诉被告茂名市逢源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少峰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少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少峰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8元(原告姜少峰已预交),由原告姜少峰负担。审判员  陈文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屈玲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