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上海赢住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洛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倪根胜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赢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洛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倪根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45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赢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宋晓琴,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洛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倪根胜。被执行人倪根胜,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70,298.40元及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502、保全费3,371元、公告费69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凤杰、陆卫国、代理审判员杨锋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倪根胜名下号牌为沪A7XX**的车辆。扣划了被执行人上海洛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在农业银行上海杜行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300元,并继续冻结了该账户。申请人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本院首次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洛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存放于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陈行公路XXX号沪光客车厂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要求评估拍卖上述设备。经调查,上述机器设备已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沪众评报字(2015)第F052号,该评估报告尚未送达二被执行人。经与闵行法院协商,现已将执行权交还。目前,因二被执行人去向不明,该报告将以公告形式送达二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拍卖变现不足以清偿申请人债权,且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陆卫国代理审判员 杨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师小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