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何清卫与何忠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清卫,何忠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578号原告何清卫,农民。委托代理人何立武,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忠秀。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清卫与被告何忠秀养猪场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清卫以无法找到被告何忠秀的送达地址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清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清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清卫负担。审判员 毛明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