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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何清卫与何忠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清卫,何忠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578号原告何清卫,农民。委托代理人何立武,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忠秀。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清卫与被告何忠秀养猪场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清卫以无法找到被告何忠秀的送达地址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清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清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清卫负担。审判员  毛明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