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黄春芳与上海江南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芳,王志连,上海江南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373号原告黄春芳,女,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徐其飞,上海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连,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上海江南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郎国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江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芳与被告王志连、上海江南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7.43元,由原告黄春芳负担。审判员 魏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颖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