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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季振灵与苏州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振灵,苏州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1352号申请执行人季振灵。被执行人苏州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东小桥下塘7-2幢,经营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木浪路306号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季振灵与被申请人苏州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吴江劳人仲案字(2014)第221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明确:一、申请人季振灵与被申请人苏州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苏州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季振灵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974.88元(2634.08元/月×11个月);三、被申请人苏州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季振灵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0085.96元{(82.16岁-21.08岁)×0.8个月/年×5118元/月};四、被申请人苏州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季振灵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770元(5118元/月×15个月);五、被申请人苏州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季振灵停工留薪期工资12643.6元(31608.99元×40﹪);六、被申请人苏州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季振灵医疗费12969.88元(32424.69元×40﹪);七、被申请人苏州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季振灵护理费3160.9元(7902.25元×40﹪)、住院伙食补助费162元(405元×40﹪)、交通住宿费1155.20元(2888元×40﹪);八、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385922.42元,被申请人苏州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该款项支付给申请人季振灵;九、被申请人苏州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在履行完毕以上所支付款项后,申请人季振灵与被申请人苏州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因被执行人苏州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季振灵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经审查于2015年3月6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85922.42元,执行费为5689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吴江区范围内的房产、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苏州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在2014年9月24日变更名称为苏州骏乾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已倒闭,在吴江区范围内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现法定代表人王平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苏州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平个人另欠民生银行、苏州银行、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及担保债务超1千万元,在本院有其他被执行案件因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已裁定程序终结。2015年9月21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苏州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一案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聚典纺织有限公司提出被执行人苏州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南京汇鸿集团土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有应收款,2015年9月21日本院向南京汇鸿集团土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15年10月8日第三人南京汇鸿集团土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来函向本院提出异议,称虽然与被执行人苏州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曾经有业务往来,但对被执行人苏州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不负有任何债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相关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江劳人仲案字(2014)第2214号仲裁裁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进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