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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陈平与林木养、欧小卫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林木养,欧小卫,湛江宏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林金泉,陈冬梅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576号原告陈平,男,汉族,身份证号:×××0314,住广州市。被告林木养,男,汉族,身份证号:×××0033,住广州市广州。被告欧小卫,男,汉族,身份证号:×××0536,住广州市。第三人湛江宏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南50号国贸新天地A区。法定代表人林任福。第三人林金泉,男,汉族,身份证号×××0051,住珠海市香洲区。第三人陈冬梅,女,汉族,身份证号:×××8228,住湛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诉被告林木养、欧小卫及第三人湛江宏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林金泉、陈冬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何 涛审判员 韩 剑判员员吴嘉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