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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冯智坚与陈祖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智坚,陈祖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247号原告:冯智坚,曾用名冯梓嫦、冯诗婷,女,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0024。被告:陈祖标,男,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2310。原告冯智坚诉被告陈祖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智坚,被告陈祖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智坚诉称:1、原告与被告陈祖标本来是夫妻关系,于2009年12月10日到德庆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记手续,但是离婚后,双方还保持着同居关系,在同居期间,被告以买股票和还赌债(被告一直都热衷参与各种赌博,还曾经有过偷原告的钱去赌和多次带上几十人回家开赌局的行为)等各种名义分别向原告借款六次,共17400元;2、被告现于德庆县中医院工作,有固定收入,但经原告多次追讨,却以各种理由推却不还欠款,目前原告只能依靠给别人打工为生,而且又要抚养两个女儿(于今年的7月7日和8月6日,与被告所生的两个女儿同期回到了原告身边生活,因被告两母子经常的打骂,令到两个女儿害怕和不愿跟他们一起生活,见婚生女儿陈秋潼亲笔写的一封信)经济十分困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只有通过法律来维权,恳请人民法院支持上述原告所有诉讼请求。3、今年7月10日,德庆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与被告抚养权一案时,当时原告连同借款和房屋析产纠纷一并起诉,法院在(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本院认为”部分载明了“。财产和债权问题。与抚养纠纷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4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上述借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本金之日止,按利息万分之二点五计算);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全额承担。被告陈祖标辩称:一、答辩的请求:1、被告陈祖标承认借到原告冯智坚借款六次共款17400元,但现在只能依法依规偿还欠原告冯智坚借款四次本金8700元及起诉后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到还清本金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按规定应当是由被告陈祖标及原告冯智坚各承担一半。二、答辩请求的理由依据:1、被告陈祖标与原告冯智坚是在2009年12月10日双方到德庆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证字号为:粤肇离字德10900329号。原告冯智坚与被告陈祖标协议离婚后,时分时合并在2011年7月29日生育一个女孩名字叫陈秋妃,在此期间内被告承认向原告冯智坚借款六次共款17400元。其中在2009年5月5日借款2000元;在2010年3月30日借款3000元。在2011年5月13日借款5700元;在2011年6月26日借款3000元;在2012年1月19日借款2000元;在2013年6月18日借款1700元。在这六次借原告冯智坚款中,其中在2011年5月13日借款5700元中,借条说明在2012年6月1日前返还全部欠款。在2011年6月26日借款3000元,借条说明在2012年1月30日前归还。综上,说明还款日期这两次的借款共8700元(5000元+3000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且原告冯智坚重来没有单独就这两次借款催交还款的行为。被告陈祖标认为:原告冯智坚只有诉讼的权利,而没有胜诉之格,因为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已说���,主张民事权利,应在明知侵权的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现在原告冯智坚才提起这两次借款的诉讼,从时间上已过四年之久,万望人民法院及主审法官,请依法作出驳回原告冯智坚的即被告陈祖标在2011年5月13日向其借款5700元及2011年6月26日借款3000元的这两次的借款,要求被告陈祖标偿还的诉求予以驳回,对于被告陈祖标这一个答辩请求,万望人民法院予以支持。2、对于被告陈祖标向原告冯智坚所的另外四次借款共8700元(―次2000元;一次3000元;一次2000元;一次1700元)可以还本金并愿意依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计算,给予原告冯智坚即偿还本金及计清利息,对于被告陈祖标这一答辩请求,也希望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另说明:原告冯智坚在与被告陈祖标协议离婚后,双方时分时合,其在被告陈祖标家生活居住,从来不交伙食费,白吃白住,被告陈祖标经济出���紧张时,向其要钱,她都是要被告陈祖标打借条,可想而知,原告冯智坚与被告陈祖标是什么样的关系?众人周知被告陈祖标不必详述。综上所述,被告陈祖标的答辩请求及理由依据是事实清楚的,是证据充分可靠的,是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的,对于被告陈祖标答辩所请,万望人民法院准许。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智坚与被告陈祖标于2006年登记结婚后,于2006年10月16日生育女儿陈秋潼,2009年12月10日,原告冯智坚与被告陈祖标自愿办理离婚,婚生女儿陈秋潼由被告陈祖标抚养,同日,原告冯智坚与被告陈祖标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离婚后继续同居生活及计划生育儿子等内容。离婚后原告冯智坚与被告陈祖标继续同居生活,期间被告陈祖标曾立下借条多次向原告冯智坚借款共17400元,其中,2009年5月5日被告陈祖标向原告冯智坚借款2000元,被告陈祖标于2009年5��5日立下借据:现陈祖标向本人借款2000元,立此为据,借款人栏落款陈祖标;2010年3月30日被告陈祖标向原告冯智坚借款3000元,被告陈祖标于2010年3月30日立下借条:冯智坚借给陈祖标3000元,分3个月还款,每月30号前还款,到期不还计利息,欠款人栏落款陈祖标;2011年5月13日被告陈祖标向原告冯智坚借款5700元,被告陈祖标于2011年5月13日立下借条:冯智坚借给陈祖标5700元,定于2012年6月1日前返还全部欠款,借款人栏落款陈祖标;2011年6月26日被告陈祖标向原告冯智坚借款3000元,被告陈祖标于2011年6月26日立下借条:陈祖标借冯智坚3000元,从2011年6月26日至2012年1月30日前归还;2012年1月19日被告陈祖标向原告冯智坚借款借款2000元,被告陈祖标于2012年1月19日立下借条:陈祖标借冯智坚2000元,以此条为凭证,欠款人栏落款陈祖标;2013年6月18日陈祖标向原告冯智坚借款借款1700元,被告陈祖标于2013年6月18日立下借条:冯智坚借给陈祖标1700元,此条为依据,欠款人栏落款陈祖标。被告陈祖标借款后,立下借条交原告冯智坚收执。2011年7月29日,原告冯智坚生育女儿陈秋妃,后原告冯智坚与被告陈祖标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原告冯智坚于2013年12月离开了被告陈祖标家,不再共同生活。2015年4月27日,原告在起诉被告抚养纠纷一案中,曾提出要求被告陈祖标归还上述借款,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明确原告的上述债权与抚养纠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原告冯智坚不服该判决中抚养子女部分的处理,向肇庆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该案尚在二审审理阶段。2015年8月21日,原告冯智坚以民间借贷为案由向本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本院解决。另查明:原告冯智坚从2013年12月离开被告陈祖标家起,一直向被告陈祖标追讨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离婚协议、协议、离婚证、借条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并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陈祖标向原告冯智坚借款17400元,有陈祖标所立下的借条为证,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冯智坚起诉要求被告陈祖标归还借款17400元及从起诉日起按日息万分之二点五计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陈祖标辩解的2011年5月13日借款5700元和2011年6月26日借款3000元的两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该部分的请求的主张,因原告冯智坚在2013年12月离开被告陈祖标家另外生活时起,就向被告陈祖标追讨上述借款,故此,上述借款并未超诉讼时效,对被告陈祖标的辩解,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第12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祖标尚欠原告冯智坚借款17400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21日起按月息7.5‰计算至清偿本金之日止),由被告陈祖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归还给原告冯智坚。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陈祖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旭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