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民二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李佳卫与金光、李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卫,金光,李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二初字第329号原告李佳卫,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被告金光,男,朝鲜族,现住址汪清县。被告李成林,男,汉族,出生年月日、职业、现住址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佳卫诉被告金光、被告李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卫撤回对被告金光、被告李成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李佳卫负担。审判员 穆峻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四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