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汪民二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李佳卫与金光、李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卫,金光,李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二初字第329号原告李佳卫,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被告金光,男,朝鲜族,现住址汪清县。被告李成林,男,汉族,出生年月日、职业、现住址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佳卫诉被告金光、被告李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卫撤回对被告金光、被告李成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李佳卫负担。审判员  穆峻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四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