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兴民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茆萍与陈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萍,陈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兴民初字第00667号原告茆萍,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必臻,射阳县新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茆萍与被告陈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茆萍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茆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茆萍负担。审 判 员 周子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彭妩奕书 记 员 朱恒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