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马民诉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范兴周与吴春清、吴琪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兴周,吴春清,吴琪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民诉保字第00048号申请人范兴周。委托代理人唐永年,无锡市北塘区创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吴春清。被申请人吴琪。申请人范兴周与被申请人吴春清、吴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范兴周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春清、吴琪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范兴周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吴春清、吴琪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如被申请人吴春清、吴琪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申请人范兴周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智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