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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汤建新与安徽斌强鸭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建新,安徽斌强鸭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887号申请执行人汤建新,男,住浙江省湖州市。被执行人安徽斌强鸭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张隆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汤建新诉被执行人安徽斌强鸭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广民二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补偿款107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安徽斌强鸭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