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民二初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和县王朝酒楼与安徽扬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县王朝酒楼,安徽扬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1037号原告:和县王朝酒楼,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营者:王宏斌,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安徽扬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解放路与龙河路交叉口江南世家6号楼。法定代表人:贾永锋,该公司经理。本院2015年10月26日受理了原告和县王朝酒楼与被告安徽扬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宗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安徽扬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法直接送达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