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4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庞志辉与重庆市双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欣茂家具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志辉,重庆市双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欣茂家具厂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4981号原告庞志辉,男,1963年1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委托代理人吴艳,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双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五一新村38栋31号,注册号500108000120121。法定代表人XX芬。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欣茂家具厂(经营者:肖道宣),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中梁四社**号,注册号500107600388826。原告庞志辉诉被告重庆市双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欣茂家具厂(经营者:肖道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庞志辉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志辉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志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艳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雨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