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陇首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陇西县双泉乡牛家门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陇首民初字第253号原告陇西县双泉乡牛家门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57629082-1。地址:陇西县双泉乡牛家门村。法定代表人马祥福,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贾文国,陇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39年9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林吉,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陇西县双泉乡牛家门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陇西县双泉乡牛家门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35元,由原告陇西县双泉乡牛家门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保安审判员 王振东审判员 陈建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亚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