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状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浪与周兆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浪,周兆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民初字第279号原告:刘浪。委托代理人:李磊,温州市光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兆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浪与被告周兆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管和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谷顺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