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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状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浪与周兆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浪,周兆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民初字第279号原告:刘浪。委托代理人:李磊,温州市光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兆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浪与被告周兆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管和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谷顺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