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荆门行非执他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荆门市国土资源局与湖北放马山中磷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湖北放马山中磷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荆门行非执他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湖北放马山中磷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荆土资罚(2013)3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鄂荆门行非审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湖北放马山中磷矿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申请人未履行的部分。同年6月10日,本院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湖北放马山中磷矿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属钟祥市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湖北放马山中磷矿业有限公司履行荆土资罚(201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由钟祥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林周审 判 员 胡少魁代理审判员 张心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