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惠兰与被告广安市华富荣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惠兰,广安市华富荣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保字第176-1号原告张惠兰,女,汉族,生于1932年4月23日。被告广安市华富荣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惠兰与被告广安市华富荣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邻水民初字第2169号)中,原告张惠兰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邻水民保字第176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对被告广安市华富荣新置业有限公司在邻水县鼎屏镇北部新区开发的“荣新·世纪锦城”楼盘的预售商品房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总价值以1,000,000元为限;对原告张惠兰所有的位于邻水县鼎屏镇胜利街192号人事局家属院1-3-4-2号,建筑面积为102.60平方米的房屋(房权证号:邻房监房权证鼎屏镇字第011**号)予以查封。现诉讼案件已调解结案,原告张惠兰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广安市华富荣新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邻水县支行的银行帐户资金1,0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张惠兰所有的位于邻水县鼎屏镇胜利街192号人事局家属院1-3-4-2号,建筑面积为102.60平方米的房屋(房权证号:邻房监房权证鼎屏镇字第011**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学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