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青执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廖日宁与廖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日宁,廖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青执字第1946号申请执行人廖日宁。被执行人廖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28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廖生的银行存款49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丽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