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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青执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廖日宁与廖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日宁,廖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青执字第1946号申请执行人廖日宁。被执行人廖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28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廖生的银行存款49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丽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