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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2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朱超群与靖美龙、靖美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超群,靖美龙,靖美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609号原告:朱超群。委托代理人:李欣。被告:靖美龙。被告:靖美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超群与被告靖美龙、靖美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超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朱超群负担。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