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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2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2238-2号原告鲁某某,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现住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元,减半收取342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允峰审 判 员  李 豪人民陪审员  贾玉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