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宛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赵富荣与周军、周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富荣,周军,周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赵富荣,男,住南阳市卧龙区卧龙路。委托代理人党元林,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军,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王府井社区共和街。被告周虎,男,汉族,成年人,住址不详。本院审理原告赵富荣与周军、周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周虎准确地址,不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富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宏显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郭凤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卿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