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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杨宝坤与魏志坚、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坤,魏志坚,周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资民初字第262号原告杨宝坤,资溪县马头山林场职工。被告魏志坚,农民,现下落不明。被告周小平,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杨宝坤与被告魏志坚、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宝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志坚、周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宝坤诉称,2012年8月24日,被告魏志坚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经被告周小平介绍,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由周小平担保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魏志坚、周小平催讨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魏志坚立即归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被告周小平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魏志坚未作答辩。被告周小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宝坤与被告周小平系朋友关系,2012年8月24日,被告魏志坚因做房屋需要资金周转,经周小平介绍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一份“魏志坚因生意周转向杨宝坤借人民币陆万元整,预借两个月止。借款人:魏志坚”的借条,周小平在该借条注明“魏志坚向杨宝坤周转陆万元,如二个月未还,由周小平全权负责偿还止。担保人:周小平”。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两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欠,现两被告均下落不明。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魏志坚归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被告周小平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事实,有被告魏志坚向原告杨宝坤出具的借条一份及庭审笔录等为证。本院认为,被告魏志坚出具借条向原告杨宝坤借款6万元,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与魏志坚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魏志坚应当向原告归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魏志坚归还借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小平为魏志坚的借款进行担保,并注明魏志坚在两个月内未还款,由周小平负责偿还。原告与周小平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周小平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在保证期间曾要求魏志坚偿还借款和周小平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周小平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对原告要求周小平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在借期内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魏志坚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应当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志坚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杨宝坤借款人民币6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2年10月25日开始计算,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本息之日止)。二、被告周小平对被告魏志坚的借款人民币6万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魏志坚全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廖庆福审判员  周志春审判员  曾美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双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