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2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怀兰与贵州普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278-4号申请执行人陈怀兰,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个体户,住普定县城关镇红旗路。被执行人贵州普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法定代表人XX模,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XX模,男,19XX年X月X日生,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系贵州普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住该公司宿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怀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普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怀兰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普执字第27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大府审判员 曹正刚审判员 许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管成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