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7年10月12日出生,住召陵区万金镇刘庄村1组10号。被告宋某某,女,汉族,1979年2月8日出生,住召陵区万金镇宋庄村3组1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张啸飞人民陪审员 张国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朋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