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1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河南泛华安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1298-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泛华安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68066-8,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军,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李香兰,女,198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2015)牟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李香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河南泛华安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1691.7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但被执行人李香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泛华安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香兰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香兰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锡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