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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田径与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386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田径,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861号原告:张田径,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CHEARAVANONTNARONG。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陈奕智。原告张田径诉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田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田径负担。审判员  黄玉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