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杨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51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公民身份号码×××725x,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抓获并羁押,同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5)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劲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为了营利,由上家老板“眼镜”(身份未明)提供的两个网址在广东省雷州市xx镇xx村232号其住宅内通过网站分别是“腾跃”(网址http://le.9600789.com,账号qw6616,密码abc998)及“银丰”(网址http://3w.666898666.com,账号aa222,密码abc998)以出售私彩票的方式接受私彩票投注,两个网站接受投注共计人民币29658元。针对上述事实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适用法律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以营利为目的,由上家老板“眼镜”(身份未明)提供的两个网址在广东省雷州市xx镇xx村232号其住宅内通过网站“腾跃”(网址http://le.9600789.com,账号qw6616,密码abc998)及“银丰”(网址http://3w.666898666.com,账号aa222,密码abc998)二个网站以出售私彩票的方式接他人投注。经查明,二个网站接受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29658元。另查明,缴获随案的财物黑色联想牌电脑一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缴获的黑色联想牌电脑一台;2、书证:被告人杨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陈诗亮的证言。4、陈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其他有关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上家老板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销售私彩票,接受他人的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缴获随案的黑色联想牌电脑一台,系被告人杨某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二、缴获随案的黑色联想牌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培林代理审判员 冯凯捷人民陪审员 黄文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