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3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乐乐与王金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3977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3977号原告杨乐乐,男,196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沈浩。被告王金法,男,1968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委托代理人晋松,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乐乐诉被告王金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乐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杨乐乐负担。审 判 长 张元观代理审判员 杨国志人民陪审员 王勤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佳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