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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刑三终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程宗荣、陈朝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宗荣,陈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刑三终字第00119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宗荣。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晓波,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陈朝英。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看守所。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宗荣、陈朝英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7月14作出(2015)鄂荆州中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程宗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程宗荣运输毒品甲基笨丙胺片剂(俗称麻果)379.80克;陈朝英运输毒品甲基笨丙胺片剂169.93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和被告人供述等。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程宗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朝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上诉人程宗荣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程宗荣在运输毒品过程中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程宗荣还提出:其实施犯罪没有犯罪所得,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处罚过重。程宗荣辩护人还提出:程宗荣运输的毒品未全部流入社会,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程宗荣、原审被告人陈朝英以及张某(另案处理)三人为运输毒品牟利,在境外缅甸小勐拉受上线黄老板(另案处理)的指使,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从缅甸小勐拉运输至湖北省荆州市。2014年9月9日晚7时许,程宗荣、陈朝英及张某到达荆州市后,登记入住荆州市荆州区荆南路荆华旅馆305和308房间。陈朝英和张某在305房间内排出部分毒品,程宗荣在308房间也排出部分毒品。当晚10时许,张某接到上线指令后,回房间拿出自己排出的毒品(重约57.60克)和陈朝英排出部分毒品(重约40.23克)到旅馆附近与田同洲(另案处理)进行了交易,获毒资人民币7000元(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尔后,田同洲和张某分别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交易的毒品和毒资均被查获。同时,陈朝英、程宗荣分别在荆华旅馆305和308房间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二人排出的部分毒品。后陈朝英、程宗荣分别从体内排出了剩余毒品。经鉴定:程宗荣体内排出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379.80克;陈朝英体内排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69.93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9月9日晚,荆州市荆州区禁毒大队民警将在荆州区紫荆巷进行毒品交易的田同洲、张某抓获,当场缴获毒品麻果34坨;在荆南路荆华旅馆305、308房间分别抓获陈朝英、程宗荣,缴获毒品麻果共计178坨。2.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3.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荆公刑毒化(2014)238号、239号鉴定意见书证明:从张某、田同洲二人交易时,当场缴获可疑麻果34坨,其中14坨系陈朝英从体内排出,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0.23克。另外20坨系从张某体内排出,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57.60克。在荆州区荆华旅馆305、308房抓获陈朝英、程宗荣时,缴获陈朝英从体内排出的可疑麻果46坨,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29.70克。缴获程宗荣从体内排出的可疑麻果132坨,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379.80克。4.指认照片,证明程宗荣、陈朝英分别对从其体内排出来的毒品进行了指认,并当场对毒品称量的重量进行了确认。5.证人张某的证言:2014年9月8日,陕西的一个牌友要我帮一个湖北口音老板押送2个带小麻(麻果)的人到荆州。第二天凌晨3点左右,在老板住的客厅里,我看到山西人(陈朝英)正在吞小麻,老板预计给山西人吞80坨,但山西人只吞了20坨,往肛门里塞了40坨,还剩下20坨吞不下去,老板叫我帮忙吞,我吞不下去,就将这20坨塞进了自己的肛门里。我和山西人将小麻藏匿在体内后,老板给我俩每人500元现金,然后根据老板的指示,到达云南景洪机场,与一个来自贵州的带小麻的人(程宗荣)一起乘坐当日飞机到达武汉机场。下飞机后,老板发来短信,根据短信内容,我们三人会合后就坐大巴到达荆州,住在荆华旅馆,我和山西人住305房间,贵州人住308房间。我和山西人在卫生间里将小麻排了出来,就在305房间电视机下面的角落里,我排了20坨,山西人排了48坨,贵州人排了没有我不清楚。排完后我就带他们出门吃饭,没吃几口,老板就打电话来催我们把小麻排出来,说对方要1000颗麻果。这样,我们回到旅馆,把事先排出的小麻,经过处理,装了34坨在胖子餐馆处与一个穿红衣服的人交易毒品,他付了7000元钱。后来我被抓了。贵州人自称其总共带了140坨。6.证人田同洲的证言:2014年9月9日11时许,在云南的郑俊俊打电话问我要不要麻果,和我在一起的周秦说想要,后来周秦直接与郑俊俊联系。晚上20时许,周秦开车给我8000元,他说与郑俊俊谈好了,叫我付给送麻果的人7000元,另外1000元叫我自己处理,麻果是多少叫我不要管,我去拿就行了。晚上22时30分左右,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走到我们面前,周秦在车上,我下了车,这名男子对我讲,是你打的电话,我说是的,他又问工钱呢,我反问是7000元,他说是的,于是我将7000元钱给他,他将写有“好邻居”的白色塑料袋里面装有麻果的袋子递给了我。我上了周秦的车,我们转了一会儿,到了荆州区名品广场门口,周秦要我把麻果拿着先下车,他说到前面办点事回来再接我,于是我下了车,沿路边人行道走。转到离紫金巷的路口有20多米处时,被警察抓了,我刚拿到的麻果也被当场查获了。后来民警将我带到公安机关,当我的面,对我接的可疑毒品麻果进行了清点,共有34坨,每坨有30颗,一共有1020颗,大概有90克左右。7.上诉人程宗荣的供述:我于2014年5月份到缅甸,在缅甸一个黄姓老板开设的赌场赌博。后来,赌博输了钱,黄老板就叫我帮他运输毒品,黄老板讲不仅不用我还他的钱,还说运到指定地点后,按每颗6元给我运费。2014年9月9日,黄老板在我住的缅甸小孟拉一酒店内给了我毒品麻果,让我吞到肚子里,接着就给我500元钱和一部手机,我按照他的安排从西双版纳机场坐飞机到武汉。在武汉下飞机后,黄老板打来电话,让我和一个老头(张某)及一个年轻人(陈朝英)见面,再和他们一起坐车到荆州。我们见面后,就坐车到了荆州并在一个宾馆住下,具体什么宾馆我不记得了,我们开了两间房,我住308房间,他们两人住305房间。到宾馆后,我在305房间拉了一些毒品出来,具体多少砣我没有数。拉完后,我们三人就到附近吃点东西,吃饭时接到黄老板电话,让我们先排一些毒品出来,接着张某就先回宾馆了。我和陈朝英吃完后,看见张某提着一个塑料袋往外走,并说去拿钱。过了会儿,我和陈朝英回房间,后来就被警察抓了。我先后共排出了132坨毒品麻果,每坨是30颗,共3960颗。程宗荣分别从公安人员出示的二组(每组16张)免冠照片中,辨认并确认:第一组中的10号照片上的人(张某)就是和其一起从缅甸运输毒品到荆州来那个年纪较大的男子;第二组中的10号照片上的人(陈朝英)就是和其一起从缅甸运输毒品到荆州来那个年纪较小的男子。8.原审被告人陈朝英的供述:2014年初,我带了两万元偷渡到了缅甸小勐拉特区赌博,钱输光了又不想回国,就一直在小勐拉乱晃。同年9月7日,一中国籍的男子主动找我让带“货”去中国,并说运费按每颗麻果6元。当时我就知道他所说的带“货”就是指带毒品,因为那边贩毒很多,很多毒贩都会找没有钱的人往国内运毒品。当时我也没有钱,正想挣点钱花,就当场答应了。9月9日上午,让我带货的男子拿着一小灰袋,里面装着很多包裹好的圆坨,他让我吞下去,我吞了二十几砣以后,实在吞不下去了,后来又从肛门往里塞,接着他就给了我500元钱和一部手机,从西双版纳机场坐飞机到武汉。到武汉机场下飞机后,我打开手机,让送“货”的男子就打电话叫我和一个重庆的老头(张某),还有另一老头(程宗荣)碰了面,并让我跟着他们行动。我们就听电话里老板安排,坐车到了荆州,在一宾馆开了房间,我在房间排了部分毒品,张某在房间里排了也有几十坨,具体多少不清楚。我们拉完后,三个人一起就到下面吃东西,在吃东西的过程中,我们三个人基本上同时接到电话,让我们先拉一些毒品出来,有人会送钱过来。接着张某就先回宾馆了,我和程宗荣吃完后,回宾馆上楼时,看见张某提着一个塑料袋往外走,并对我们说“我去拿钱”,我们就回房间看电视,没一会儿,就被警察抓了。我先前拉出来的毒品,包括后来拉的,总共有60坨,每坨30颗,共1800颗。先前在宾馆拉出来的有14坨被张某拿去交易了。陈朝英分别从公安人员出示的二组(每组16张)免冠照片中,辨认并确认:第一组中的10号照片上的人(张某)就是和其一起从缅甸运输毒品到荆州,并和其同住一房间的男子;第二组中的10号照片上的人(程宗荣)就是和其一起从缅甸运输毒品到荆州来那个带眼镜的男子。9.陈朝英手机截取信息,系157××××0818在2014年9月9日17:46分发出,指令陈朝英的行动。10.2张登机牌,证明了2014年9月9日,程宗荣、陈朝英分别从西双版纳飞往武汉。11.户籍证明材料,证明了程宗荣、陈朝英的身份情况。上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宣读、出示并质证,经二审核实,其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程宗荣、原审被告人陈朝英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关于程宗荣及其辩护人提出程宗荣在运输毒品过程中是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程宗荣是单独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处于从犯地位。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程宗荣提出原判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处罚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法律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程宗荣的辩护人提出程宗荣运输的毒品未全部流入社会,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查,其辩护人提出上述意见,原判已予综合考虑,量刑并无不当。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志斌代理审判员  周前进代理审判员  周黎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威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