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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牡执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堂申与陈祥国、张东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堂申,陈祥国,张东升,谢营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菏牡执字第218-6号申请执行人:陈堂申,市民。被执行人:陈祥国,农民。被执行人:张东升,市民。被执行人:谢营亮,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1)菏牡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东升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东升在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财政所的2015年5月份至2015年9月份的工资18755.44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社西城信用社;开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账号:91×××5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红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