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方某某、王某、彭乙侵占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彭某甲,方某某,王某,彭乙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刑初字第430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女,汉族,1983年5月15日日出生于甘肃省张掖市,大学文化。委托代理人施仪,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甲,女,汉族,2011年8月26日出生于甘肃省张掖市。法定代理人孙某某,女,汉族,1983年5月15日日出生于甘肃省张掖市,大学文化。系自诉人彭某甲之母。被告人方某某,女,汉族,现年24岁。被告人王某,男,汉族,现年42岁。被告人彭乙,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于甘肃省张掖市。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彭某甲以被告人方某某、王某、彭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并要求返还存款200000.00元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孙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彭某甲撤诉。审 判 长 杨惠玲审 判 员 蔡秋红人民陪审员 朱金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心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