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查佳东、郑光英与郑光英、储维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佳东,郑光英,储维,王友颂,项金波,安庆市天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潜山县龙山石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2106号原告:查佳东,男,199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代理人:林志耘,潜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储鑫,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光英,女,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储维,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王友颂,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项金波,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安庆市天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仲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潜山县龙山石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杰学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查佳东诉被告郑光英、储维、王友颂、项金波、安庆市天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潜山县龙山石窟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查佳东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佳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佳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382元,由原告查佳东负担(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员 徐华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