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二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卢向阳与石家庄市协和��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向阳,石家庄市协和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二初字第00634号原告:卢向阳。委托代理人:张学武,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协和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诉讼代表人:鱼泓翔、王娟、汪少华、王钊、李拥军,均为石家庄市协和药业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卢向阳诉被告石家庄市协和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和药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向阳的委托代理人张学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2月20日签定了一份《借款协议》,被告向原告借款80万元,用于加工药品。2011年11月15日原告又借给被告100万元,2015年2���14日原告借给被告10万元。期中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同意将利息中的20万元转为本金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从最后一次借款时间2015年2月14日起判决确定执行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2月20日签定了一份《协议书》,被告向原告借款80万元,借款协议系原告和被告法定代表人李艾珉(已故)签署,并加盖了被告协和药业公司的公章。2011年11月15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借款100元并出具借据,用于生产加工产品,期限45天,利息10%。后来被告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将其中的利息20万元转为本金。2015年2月14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借款给被告10万元。在此期间被告偿还原告本��50万元,利息80万元。剩余款项及利息未还。另查明,被告协和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艾珉于2015年4月5日病故。李艾珉的法定继承人共同指定该公司职工鱼泓翔、王娟、汪少华、王钊、李拥军为该公司诉讼代表人。本院认为,庭审中原告提交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李艾珉出具的借据和加盖被告公章的借据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10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利息部分,自2010年12月至原告起诉期间被告共给付本金50万元、利息80万元,该利息计算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计算方式,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剩余本金的计算方式和时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债务应当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市协和药���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卢向阳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4日起本判决确定执行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410元(缓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钊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