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杜永刚与杨玉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永刚,杨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504号申请人杜永刚。被执行人杨玉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永刚与被执行人杨玉伟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已执行0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棣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无棣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