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申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德与丁平涛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德,丁平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4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德,男,汉族,1959年11月14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平涛,男,汉族,1975年6月6日出生,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马家店村村民,住该村88号。再审申请人李德因与被申请人丁平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济民四终字第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德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李德于2005年8月12日与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靳家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靳家村委会将位于该村南原养鸡场及鸡场南侧鱼池、土地共计21.7亩租赁给李德。该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李德)在本合同期内转让与第三者联营和第三者承包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时必须通知甲方……”。上述合同签订后,李德与丁平涛就上述合同涉及土地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根据该《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的风险负担原则及丁平涛向李德交纳转让费32万元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该《委托管理合同》实质为转租合同正确。李德在未取得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靳家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将涉案养鸡场等转租给丁平涛,原审法院确认《委托管理合同》无效,判决李德返还丁平涛其因该合同所取得的32万元正确。李德称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光启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晓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