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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黄民初字第1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培存与王洪军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黄民初字第1161-1号原告王培存。被告王洪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存与被告王洪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王洪军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限期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申请;逾期,保全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春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