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正德与张朝宇、四川省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德,张朝宇,四川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德,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朝宇,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四川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盘山项**号。法定代表人蒙明熙,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正德与被执行人张朝宇、四川省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了四川省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因“四川省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帐户名称现已变更为“四川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四川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将四川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支行账户内存款175879.00元予以划拨至盐亭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专户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鸿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怡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73.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