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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绪建与李彩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绪建,李彩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76号原告李绪建,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马永强,系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彩红,女,汉族,1966年4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何国华,系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绪建与被告李彩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绪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绪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绪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4元,减半收取1837元,由原告李绪建负担。审 判 长  孙运涛代理审判员  孙正宇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尚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