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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彭辉与朱国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辉,朱国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205号原告彭辉,男,194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住谷城县。被告朱国安,男,195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住谷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辉与被告朱国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辉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国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辉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彭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保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冬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