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二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通连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淮安市通连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159号原告: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经理。被告:淮安市通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本院在审理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淮安市通连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从容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