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4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420号原告王某某,住德惠市。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住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300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晶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