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石某甲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石某甲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82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施维靖、丁浙明,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石某甲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铁生独任审判,先后于2015年9月17日、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施维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年××月,原告与被告在安徽省合肥市相识并同居,未登记结婚。2010年12月8日原告在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产下一子取名石某乙,没有上户口。后因性格不合、生活琐事等原因于哺乳期分手,儿子一直随原告生活至今,现就读于宁波市鄞州区邱隘方庄幼儿园,期间被告从未探望、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现小孩4岁半,因上学和办理户口登记等需要,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出生医学证明和抚养权无果。为维护原告及石某乙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所生非婚生子石某乙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返还石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被告石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正月,原告王某与被告石某甲在安徽省合肥市打工期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同居生活。并于2010年12月8日生儿子石某乙,现随原告王某生活。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因双方产生矛盾而分手。庭审中,原告申请自愿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即诉求被告返还石某乙出生医学证明的请求。同时,原告陈述原、被告双方同居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并表示自愿自行承担石某乙的抚养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方的庭审陈述,原告方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常住人口登记表、工资收入证明两份、结婚证一份,承诺书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石某乙系原告王某与被告石某甲共同生育的孩子,原、被告对石某乙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现石某乙一直在原告王某处生活、就读,且原告王某要求抚养石某乙并自愿承担抚养费,被告石某甲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举证证明原告抚养石某乙将不利于石某乙的成长,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和石某乙现在原告王某处生活的客观事实,认为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不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考虑,石某乙仍由原告王某抚养比较适宜。被告石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承担举证、质证不能及判决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石某乙由原告王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王某自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 判 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兆柱书 记 员 秦晓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4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