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执字第004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维军申请执行任俊峰、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447-2号申请执行人王维军,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咸通北路祥和新村221号。委托代理人李海,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任俊峰,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西安市阎良区凤凰东路工商银行家属院2号楼3单元6楼西户。被执行人周红,女,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工商阎良支行职工,住西安市阎良区凤凰东路工商银行家属院2号楼3单元6楼西户。本院执行的王维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阎民初字第003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任俊峰、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及案件标的1300000元,诉讼费8250元,承担执行费15482元,合计1323732元��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任俊峰、周红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任俊峰名下两台车辆及冻结周红银行账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阎执字第004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维军受偿0元,未受偿1323732元;三、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白 凌 河执 行 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文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博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