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翼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廷娥与被告黄晓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娥,黄晓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翼民初字第758号原告:李廷娥,女,72岁,山西省翼城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峰,男,52岁,山西省翼城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天龙,男,48岁,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黄晓杰,女,41岁,山西省翼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廷娥与被告黄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廷娥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李峰于2015年10月26日以起诉理由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廷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廷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廷娥负担。审 判 员 周 琴人民陪审员 丁莉儿人民陪审员 郭家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裴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