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翼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廷娥与被告黄晓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娥,黄晓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翼民初字第758号原告:李廷娥,女,72岁,山西省翼城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峰,男,52岁,山西省翼城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天龙,男,48岁,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黄晓杰,女,41岁,山西省翼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廷娥与被告黄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廷娥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李峰于2015年10月26日以起诉理由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廷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廷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廷娥负担。审 判 员  周 琴人民陪审员  丁莉儿人民陪审员  郭家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裴 玲 百度搜索“”